關於商標之申請程序,新加坡有採優先權制度、尼斯商品及服 務分類,並接受一案多類之商標申請,以及透過馬德里議定書 進行的國際申請。而據 IPOS 的官方統計,2015 年國人在 IPOS 提出之商標申請案計有 465 件,其中有 4 件是透過馬德里國際 申請方式提出。以下茲就 IPOS 的商標申請及審查程序,區分 不同階段以為進一步之說明。
(1) 商標申請案之提出
商標之審查程序始於商標申請案之提出。更具體地來說, 提出商標申請案應使用 TM4 表格,並應視該案為電子申 請或紙本申請,分別繳納每類 341 星幣或每類 374 星幣之 申請規費。而在繳納申請規費後,即便該案經審查認定無 法取得註冊,亦不會退還。
(2) 商標申請案之建檔與基本要求檢核
在申請人成功提出申請案後,IPOS 會提供申請人一組申 請號,並將該商標申請案建檔,以使申請人可以運用其所 取得之申請號,抑或是申請人的名稱等資訊,在 IP2SG 網頁上找到其商標申請案的詳細資料。此外,IPOS 為商 標申請案建檔之際,會同時審查該商標是否符合下列最基 本申請要件的要求:
●申請註冊的聲明(statement)。
●姓名與住址。
●申請商標清楚的圖樣。若申請商標為立體商標,則所 檢附的圖樣必須能夠清楚呈現該商標的各個角度。
●指定商品及服務名稱清單。
●聲明有使用商標之意圖。
●規費之繳納。
倘若申請人所提出之商標申請案無法滿足上述最基本的 申請要件要求,將會接到 IPOS 的欠缺事項通知。在接到 該通知後,申請人應於指定期間內補正欠缺事項,且這樣 的補正期間不得延長。此外,在完成欠缺事項之補正後, 該商標申請案之申請日將調整至補正完成之日。另一方面, 假使申請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內完成補正,該申請案則會被 視為未曾提出。
已符合最低申請要件要求的商標,會進入實體審查階段,而 在大約 4 個月的實體審查階段過程中,IPOS 會做出首次審查 報告及後續審查報告。倘若 IPOS 認為個案中存在商標不得註 冊事由,IPOS 會發出審查報告,說明核駁理由及/或其他需 要申請人提出的資訊。申請人在這個階段會被給予 4 個月的 期間來對審查意見做出回覆或修正。
(1) 商標申請案之修正
商標申請案之修正,可能是一種能夠克服核駁理由的方式。 而依據修正案之本質,申請人可能須繳納不同數額的規費。 更具體地來說,如果透過 TM27 表格所提出之修正內容, 是有關商品或服務名稱、指定類別,抑或是優先權之主張, 規費是每類 40 星幣;其他修正事項,則是依每一商標申 請號繳納 40 星幣的規費。紙本提出申請者,並須繳納額 外的服務費(Service Bureau Charges)。
(2) 回覆期間之延長
針對商標審查人員所發出之審查報告,如果申請人在指定 期限內提出回應意見,則該案將會重新回到實體審查階段, 繼續審查有無商標之不得註冊事由存在。反之,若申請人 未於指定期限內回覆,其商標申請案便可能會遭到核駁。
不過,在審查報告中所指定之期間屆滿前,可以提出 CM5 表格來延展補正期間。而這樣的補正期間延展,前兩次無 須繳納規費,第三次及後續的補正,則須繳納 50 元星幣 的規費,若為紙本申請尚有其他服務費。如果申請人超過 補正期間仍未回應,則 IPOS 會發文通知該申請案已被視 為撤回。
這種「視為撤回」的情形,實際上仍有機會被回復,方法 是要在該案被視為撤回之日起算的 6 個月內提出一回復 請求(CM13 表格),規費為每申請案號 100 星幣,並須 與對審查報告之回應一起提出,若為紙本申請則尚須繳納 其他服務費。又在上述 6 個月的期間內,該申請案的狀態 會呈現「視為撤回(仍可回復)」。必須注意的是,當商 標申請案處於「視為撤回(仍可回復)」之狀態時,該案 並不會被當作一個能夠被引以據駁在後申請案之在先商 標申請案。
此外,「視為撤回」之回復申請並不保證能夠成功,還可 能會受到衝突商標檢索結果之影響。亦即在該案被視為撤 回,一直到申請人提出回復申請前的這段期間,如果已有 其他新的衝突商標提出申請,該新申請的衝突商標,可能 會成為回復申請案應予駁回的事由。
IPOS 會將商標公告於 Trade Marks Journal,讓任何利害關 係人可以在 2 個月的期間內對該商標之註冊提出異議。若 無人異議,IPOS 便會發出註冊證。反之,如果該商標遭 到異議,便會進入異議程序,並將以聽證結果是否有利於 商標申請人來決定是要核發註冊證,抑或是核駁該商標申 請案。